(2015)诏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钟正林与厦门千策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正林,厦门千策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钟正林,男,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厦门千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金绍乾。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正林与被告厦门千策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正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钟正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绪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