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亮犯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06号罪犯许亮,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2)巴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乌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许亮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许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许亮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四天,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宝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