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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宴斌与刘东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宴斌,刘东旭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杜宴斌。被告刘东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宴斌与被告刘东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宴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宴斌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