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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潘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73号罪犯潘宇,又名林宇,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4)闽刑再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宇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2月因向民警陈述回答问题时,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后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等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4日至2015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