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进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高,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向榜琼,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榜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