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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爱菊、罗月凤等与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菊,罗月凤,郭攀,郭怀宁,潍坊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韩爱菊。原告罗月凤。原告郭攀。原告郭怀宁。委托代理人冯伟明,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卢洪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爱菊、罗月凤、郭攀、郭怀宁与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