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爱菊、罗月凤等与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菊,罗月凤,郭攀,郭怀宁,潍坊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韩爱菊。原告罗月凤。原告郭攀。原告郭怀宁。委托代理人冯伟明,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卢洪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爱菊、罗月凤、郭攀、郭怀宁与被告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