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帅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吴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杨帅,男。被告:吴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帅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