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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帅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吴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杨帅,男。被告:吴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诉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帅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