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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菲菲与陈家金、蔡秋玉、朱乃伍、肖友贵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菲菲,陈家金,蔡秋玉,朱乃伍,肖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009-3号申请执行人林菲菲,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家金,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蔡秋玉,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朱乃伍,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肖友贵,男,住福鼎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鼎执字第100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肖友贵与案外人朱爱芳共同共有福鼎市一处房地产。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菲菲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友贵与案外人朱爱芳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肖友贵与案外人朱爱芳共同共有福鼎市一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