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与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细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姚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法定代表人史国良,系该局局长。原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田庚生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宋雅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