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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怀、武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怀,武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国、曹燕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怀,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武波,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怀、武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怀、武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怀、武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