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侯俊建与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侯俊建与被执行人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庆城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俊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4)庆城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侯俊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罗杰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庆城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