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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练生勇与李常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生勇,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练生勇,男,1977年6月17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李常新,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李忠权(系李常新之父),男,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刘隆珍(系李常新之母),女,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的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除有被查封的黄房权证旧州镇第××××号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练生勇自愿放弃该查封房屋的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孙郅坪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