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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曹金炬与吕阿光、连新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炬,吕阿光,连新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曹金炬。被告吕阿光。被告连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炬与被告吕阿光、连新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金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