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曹金炬与吕阿光、连新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炬,吕阿光,连新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曹金炬。被告吕阿光。被告连新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炬与被告吕阿光、连新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金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