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与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蒋坝村。负责人金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浓洄街道广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匡诗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区诚信租赁站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