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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忠,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吴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叶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赵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