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如光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华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如光机械有限公司,开平市华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60-1号原告瑞安市如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如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华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华。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798号原告瑞安市如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华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如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平市华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卫东分社(账号:80×××22)中的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如光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平市华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卫东分社(账号:80×××22)中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