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797号原告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胡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经常居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