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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旭东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旭东,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620号原告:余旭东。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代表人:沈海骐。委托代理人:吕栋晓。原告余旭东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13077.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丹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9时00分,在桐乡市凤鸣街道新羔线新农村地方时,原告驾驶浙F×××××号轿车与案外人李绿坤驾驶的豫P×××××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浙F×××××号车车头、豫P×××××号车车尾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绿坤无责任。原告伤后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72元。2015年4月15日,该院诊断原告之伤为胸部软组织挫伤、胸骨体骨折,建议伤后休息90日,护理1人15日。本院据上述事实确定原告损失医疗费272元、误工费9540元(38689元/年÷365天/年×90天)、护理费1590元(38689元/年÷365天/年×15天),合计11402元。另查明,浙F×××××号小型轿车事发时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险种包括保险金额为1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不计免赔险等。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且投保的不计免赔险覆盖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旭东10000元;二、驳回原告余旭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余旭东负担38.5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