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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甫玉宝与被执行人张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甫玉宝,张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甫玉宝,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兴旺乡。被执行人张凤娟,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拉哈镇。申请执行人甫玉宝与被执行人张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2013)讷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甫玉宝与被执行人张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