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蒙某酒后驾驶桂A×××××号两轮摩托车沿武鸣县城厢镇兴武大道在汽车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陆某驾驶桂A×××××号小型汽车在道路左侧的摩托车车道内逆向行驶,两车行至武鸣县国土局附近路段时,因陆某驾车逆向左转弯从摩托车车道驶入汽车车道,致使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蒙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蒙某、陆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陆某的证言;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夜间道路上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并造成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蒙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