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年红霞、马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红霞,马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红霞,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马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年红霞、马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年红霞、马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