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徐炳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徐炳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被执行人徐炳章。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炳章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1660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炳章银行存款176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称因情况有变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是权利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且暂缓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国土资监罚(2014)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新月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