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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吴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吴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17号罪犯陈吴柏,男,1988年7月28日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吴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吴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吴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