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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原告于波诉被告张石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练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在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并于2014年5月6日在满洲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皆为再婚,婚前分别居住在不同的省份城市,彼此之间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不同、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有严重的赌博恶习,婚后被告又无法到原告居住的内蒙古地区生活,且无法履行婚前作出的为原告提供经济条件在东莞发展的承诺,加之需要赡养母亲和抚养两个女儿,原告迫于无奈只能返回内蒙古满洲里市居住,从此两人两地分居。分居期间,被告从未关心过原告的生活情况,原告已无法忍受有名无实的婚姻。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5000元方才同意离婚,而原告无力承担被告的要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称被告要求其赔偿25000元与事实不符,25000元实质是原告于2014年8月向被告所借的欠款。若原告返还被告借款25000元,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底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自由恋爱并于2014年5月6日在满洲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确认婚前婚后感情均很好。原告称请求离婚的原因是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且生活习惯差异大。双方确认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原告称其向银行借款30000元用于归还房贷,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称原告向其借款25000元,原告对此不予确认,但确认累计收到被告25000元,称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消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组成家庭。虽然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但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良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努力克服困难,互相体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尊重,定能令双方建立美好家庭的愿望实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练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家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