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永明与戴世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明,戴世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梁永明,男。被告:戴世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明诉被告戴世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梁永明负担。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