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永明与戴世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明,戴世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梁永明,男。被告:戴世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明诉被告戴世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梁永明负担。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