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马立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马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诉马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