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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丙坤诉雷延武、青海威远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高丙坤,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粮农。被告雷延武,男,汉族,1968年8月21出生,粮农。被告青海威远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敬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丙坤与被告雷延武、青海威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丙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丙坤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丙坤负担1450元,被告雷延武负担1450元。审判员  解统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