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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申请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正阳街道兴隆店村。法定代表人刘大谦。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6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265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