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新国与赵振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国,赵振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160-2号申请人曹新国,男,农民。被执行人赵振周,男,农民。曹新国申请执行赵振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冠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赵振周应给付曹新国面饼款4430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8元,申请执行费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冠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向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