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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卞水生与四川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水生,四川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卞水生,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托代理人朱阳,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佳。被告樊明良,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水生诉被告四川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水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瑞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樊明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5元),由原告卞水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