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76号(天津市无缝钢管厂内)。法定代表人刘新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车树宇,天津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区2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540元,由原告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梁 辉人民陪审员  张凤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元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