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永祥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祥,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4389号原告余永祥,男,汉族,生于1966年08月16日。委托代理人何昌全、章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纯建、张新乔,系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祥与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永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永祥负担。审判长 何 兵审判员 陈 于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