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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涂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涂某,女,汉族,1982年04月04日出生,住河���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汉族,1982年12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诉称:2012年6月28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和财产归男方所有,由被告分期给付原告50万元。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给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到期款项475000元及利息。被告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在正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双方就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婚��女随涂某生活,婚生子随胡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二、财产处理:房屋和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没有任何财产。另男方打给女方赔偿款共计伍拾万元,每月支付伍仟元,至2014年12月付清全款,2012年7月份底首付伍万元,如果男方不履行协议女方有权没收男方全部财产。现被告仅支付25000元,其余款到期后,胡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内容,给付到期款项47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个一份,及庭审笔录相互证实。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已经生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到期款475000的���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履行期限没有到期的款项,要求提前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被告又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涂某475000元;驳回原告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