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钟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钟小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泉塘街道,采取爬窗、撬锁等方式进入商店,多次盗窃财物,金额共计1853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钟小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昌和商业中心,爬窗进入七分甜品店,用找到的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盗取现金600元,在收银台下的斗柜内盗得黄芙蓉王香烟20包,在阁楼的茶几上盗得13寸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将该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5415元、香烟价值46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钟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2、2015年2月4日4时许,被告人钟小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星城国际小区附近,用木棍撬开护窗钢筋后爬窗进入绿航水果店,在卫生间的储物柜内盗得200余元现金和1枚黄金戒指,在货架上盗得1箱标价180元的樱桃、2盒李子和2盒桃子(标价均为10余元),后将黄金戒指销赃。经鉴定,该戒指价值3568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石某、李某乙的陈述、黄金戒指质量保证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钟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3、2015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钟小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尚都花园小区3栋,用手摇断门拉锁后推门进入紫青蓝超市,在货架上盗得黄芙蓉王香烟32包。经鉴定,香烟价值736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钟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4、2015年3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钟小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安置小区B区,用手摇断门拉锁后推门进入英伦时光面包店,在收银台下的小斗柜内盗得1台14寸银灰色明基牌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案发后,该电脑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14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钟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5、2015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钟小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棠坡路与东二路交汇处,用找到的泥刀撬开绿叶水果店门锁进入店内,又用找到的起子撬开办公桌抽屉,盗得现金62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999元,现已发还。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谢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清点记录、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钟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钟小在其租住的泉塘街道国际物流园A3-1栋和谐宾馆318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钟小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减刑后于2012年7月25日释放。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钟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小退赔被害人林某损失6475元、被害人李某乙损失3568元、被害人陈某损失736元、被害人谢某损失12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