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与杭州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杭州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金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齐、杜驰。被告:杭州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一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耐普冷却塔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