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莫亚实业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高淳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莫亚实业公司,江苏省高淳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638号原告南京莫亚实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新街口沈举人巷7号。法定代表人张磊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宗一多,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高淳中等专业学校,住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紫荆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华,该校校长。原告南京莫亚实业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高淳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6日,原告南京莫亚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莫亚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南京莫亚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代理审判员 李蕊代理审判员 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