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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刘丽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46-2号原告郭立军与被告刘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5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丽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立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三中民终字第15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丽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刘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4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郭立军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刘丽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丽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