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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李某,工作单位:共青团湖北省委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占传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湖北省水果湖第二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