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邝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邝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解决了离婚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解决了离婚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施国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黄文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