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阳世先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沃特种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先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沃特种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052号原告:沈阳世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茂福,职务:经理。被告:山东金沃特种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林,职务:经理。原告沈阳世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沃特种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