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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南帮太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帮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淇县桥盟乡京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冯文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帮太食品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全新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