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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邹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华东,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人民陪审员  陆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