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邹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华东,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人民陪审员 陆正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