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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段润全(泉)诉被告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润全,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435号原告段润全(泉),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赵毅,男,52岁,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润全(泉)诉被告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灵石县凤凰新城A栋1单元402室住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润全(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毅的银行存款477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灵石县凤凰新城A栋1单元402室住房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