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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温州标准件国际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温州标准件国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海燕。委托代理人:郑庆福、戴智晓,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标准件国际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维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燕与被告温州标准件国际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标准件国际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燕撤回对被告温州标准件国际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海燕负担。审��员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高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