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再审人昊东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阳昊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9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辽阳昊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辽麻委。法定代表人:徐英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伟,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士安,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福祥,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栋*单元*层**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219路28号。负责人:田泽涛,系经理。申请再审人辽阳昊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阳昊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辽阳昊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里 明 辉审 判 员 葛 一 新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