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满武等职务侵占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满武,胡华进,何尚铭,石春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二终字第3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何满武,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2月2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华进,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2月2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尚铭,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2月2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24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石春香,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2月28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24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满武、胡华进、何尚铭、石春香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满武、胡华进、何尚铭、石春香未上诉,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2015年3月18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3月20日通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年4月23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静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何满武、胡华进、何尚铭、石春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何满武、胡华进、何尚铭、石春香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聂 敏审判员 张中一审判员 雍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