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他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译彬诉刘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译彬,刘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译彬。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胤。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译彬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胤向一审法院白塔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274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译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胤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该案应由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上诉人刘胤送达的相关文书,刘胤于2015年5月24日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未超过应当提出该申请的法定期限。另因返还财产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胤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虎林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上诉人刘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