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