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会荣与吕怀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荣,吕怀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879号原告李会荣,男,1982年8月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吕怀天,男,1972年1月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荣诉被告吕怀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荣以被告吕怀天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会荣负担。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伟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