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樊秋玲诉被告丁忠礼、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秋玲,丁忠礼,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6-2号原告樊秋玲,女,汉族,1974年出生,甘肃恒榕钢铁有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丁忠礼,男,汉族,1956年出生,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丁忠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秋玲诉被告丁忠礼、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秋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忠礼、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4642元(含保全费和诉讼费)进行冻结,原告樊秋玲的丈夫杨立升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甘ANM9**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担保人杨立升名下车牌号为甘ANM9**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一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